交換學生

臺灣國際藻類研究基金補助國際合作交換學生申請辦法

104年10月1日修訂

一、目的

臺灣國際藻類研究基金」為增加臺灣海藻生物科技研究人員的國際能見度及聲譽,與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知識交流,促進藻類研究交流,特訂定本辦法,並成立「臺灣國際藻類研究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擔任承辦單位。

二、申請人資格

(一) 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碩士生及博士生,國內就讀之大陸籍及外國籍碩士生及博士生不得申請。
(二 )教育部國外大學參考名冊之碩士生及博士生。
(三) 藻類相關研究領域且申請交換期間為1學期以上得申請本項補助。
(四) 符合以上資格申請人統稱「交換生」。

三、申請程序

(一) 申請方式:由申請人附申請文件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二) 申請日期:最遲應於申請交換起始日前4個月(含例假日)提出申請。
(三) 申請文件:請備齊申請表及檢附文件各1份,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未能於規定期限前申請者,概不受理。

四、審查流程、補助項目及經費核銷說明

(一) 審查流程:申請人資料應先經由本委員會之審查小組初審後,再由本委員會進行複審。
(二) 補助項目:得申請機票費、生活費及行政費(註冊費及學費),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委員會決定。
  1. 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最直接航線之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不包括內陸交通費及行李託運費)
  2. 生活費: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委員會決定。
(三) 經費核銷:受補助者應於回國後1個月內,依核定補助總額項目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檢據送辦理單位進行核銷。
(四)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如搭乘非本國籍班機,需填具承辦單位「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五)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六) 來回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七) 註冊費及學費收據正本
(八) 附有照片之回國報告書紙本與電子檔各1份

五、效力

(一) 交換生在國內外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辦法、法律相關規定或從事與入出境許可事由不符之活動,本委員會得撤銷並追回已發放款項或終止補助。
(二) 交換生如未於回國後1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本委員會得撤銷並追回已發放款項或終止補助。

六、辦法修訂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附件:附件下載:臺灣國際藻類研究基金補助「國際交換生」申請表   ,  附件下載:臺灣國際藻類研究基金委員會國際交換生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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